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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4-06-05?????編輯:交通信號燈?????瀏覽:0
防眩設施是指防止夜間行車受對向車輛前照燈眩目的人工構造物。防眩設施多設在夜間事故率較高的路段,夜間交通流大特別是大卡車和小型汽車混雜率較高的路段和彎道半徑小的路段。
防眩設施主要包括防眩板、防眩網和植樹防眩三種型式。
型式選擇
1、選擇防眩設施型式時,應針對公路的平縱線形、氣候條件,充分比較各種防眩設施的性能,分析行駛安全感、壓迫感、景觀要求,并考慮與公路周圍環境的協調,結合經濟性、施工條件及養護維修等因素綜合確定。
2、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宜采用防眩板和植樹兩種方式交替設置進行防眩。在進行技術經濟論證后,也可采用其他的防眩形式。
3、中央分隔帶護欄間距小于樹冠直徑時,或植樹對中央分隔帶通信管道有影響時不宜采用植樹防眩。
設置要求
一、一般規定
防眩設施應按部分遮光原理設計,直線路段遮光角不小于8°,平?豎曲線路段遮光角為8°~15°,計算防眩設施的眩光距離采用120m。
防眩設施的設置不得影響公路的停車視距。
防眩設施設置應經濟合理、因地制宜。
二、設置原則
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中央分隔帶寬度小于9m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宜設置防眩設施:
1、夜間交通量較大,且設計交通量中,大型貨車和大型客車自然交通量之和所占比例大于或等于15%的路段;
2、設置超高的圓曲線路段;
3、凹形豎曲線半徑等于或接近于現行《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B01)規定的最小半徑值的路段;
4、公路路基橫斷面為分離式斷面,上下車行道高差小于或等于2m時;
5、與相鄰公路?鐵路或交叉公路?鐵路有嚴重眩光影響的路段;
6、連拱隧道進出口附近。
非控制出入的一級公路平面交叉?中央分隔帶開口兩側各100m(設計速度80km/h)或60m(設計速度60km/h)范圍內可逐漸降低防眩設施的高度,由正常高度逐步過渡到開口處的0高度,否則不應設置防眩設施。穿村鎮路段不宜設置防眩設施。
公路沿線有連續照明設施的路段,可不設置防眩設施。
在干旱地區,中央分隔帶寬度小于3m的路段不宜采用植樹防眩。
防眩設施連續設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避免在兩段防眩設施中間留有短距離不設置防眩設施的間隙。
2、各結構段應相互獨立,每一結構段的長度不宜大于12m。
3、結構形式?設置高度?設置位置發生變化時應設置漸變過渡段,過渡段長度以50m為宜。
三、其他要求
1、防眩設施的設置應注意連續性,避免在兩端防眩設施中間留有短距離的間隙,這種情況會給毫無思想準備的駕駛人造成很大的潛在眩目危險,易誘發交通事故,而且從人的視覺感受和景觀上來說效果也不好。
2、長區段設置防眩設施時,應考慮在形式或顏色上有變化,可把植樹和防眩板交替設置。一般每隔5km左右宜適當改變形式或顏色,以給駕駛人提供多樣化的景觀,克服行車的單調感。
3、防眩板的寬度應根據中央分隔帶寬度確定,并注意與道路景觀相協調。
4、防眩設施與各種護欄結構組合設置時,要根據不同地區的情況結合防風、風雪、防眩、景觀燈多方面的綜合要求,考慮設置組合結構的合理性。